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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放棄的時間限制是什麼?

繼承權放棄的時間限制是什麼?

一、繼承權放棄的時間限制是什麼?

繼承權放棄的時間限制是需要在遺產處理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並對接受或放棄遺贈作了相應的規定“受遺贈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開始到遺產分割之前的這段時間內,放棄自己已取得的繼承遺產的權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願意處於繼承人的地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必經過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繼承人許可。

二、放棄繼承的效力是怎樣的?

即繼承人在遺產分割前放棄繼承的,視為其自繼承開始就放棄繼承權;不但對遺產不享有權利,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不承擔義務,而且對遺產的孳息也不享有權利。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開始到遺產分割之前的這段時間內,放棄自己已取得的繼承遺產的權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願意處於繼承人的地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必經過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繼承人許可。

放棄繼承一般不允許反悔

放棄繼承權,是指繼承開始到遺產分割之前的這段時間內,放棄自己已取得的繼承遺產的權利,完全自由地表示自己不願意處於繼承人的地位。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必經過人民法院的批准或其他繼承人許可。倘若允許撤回,不僅會影響遺產分割的進行,而且不利於繼承關係的穩定,不利於公民的生產和生活。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不予承認。”

繼承權是屬於一種權益,所以也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當中的規定對於權利的話是可以接受也是可以放棄的,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如果想要放棄繼承權的話,必須要在遺產作出處理之前放棄,否則的話就屬於一種無效的放棄了,同時也是需要通過書面的方式來作出明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

標籤:繼承權 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