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按份共有房產離婚時怎麼分割?
一、婚內按份共有房產離婚時怎麼分割?
婚內按份共有房產離婚時需要按照共同的財產協商決定如何進行分割。夫妻離婚後購買房產不屬於共同財產,哪一方出資就屬於哪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還沒有取得生效的離婚判決書,兩位還是合法夫妻關係,規定是婚姻存續期間,買房,不管房產證是夫妻哪一方名字,只要雙方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約定,住房產權屬於婚後取得共有財產,一人一半權益。
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
1、男女平等原則。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一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6、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原則
不能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不能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做共同財產分割掉。例如,夫妻雙方租住的私房或公房,在離婚時就不得分給另一方所有。又如,一些合夥經營的企業,在合夥人夫妻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能擅自分割合夥財產,而是要先從合夥財產中分出該夫妻合夥人應得的財產份額。如果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再由夫妻雙方進行分割,不能損害其他合夥人的利益。
婚內按份共有房產離婚時需要結合實際的生活狀況來協商進行分割。雙方的收入情況、子女的撫養權和撫養費的支付問題都是需要充分進行考慮的因素,因此雙方需要在綜合考慮諸多因素之後做出相對較為合理的房產分割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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