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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資助夫妻生活的錢,法律上算借款還是贈與?

父母資助夫妻生活的錢,法律上算借款還是贈與?

生活中,為了子女可以生活得更加幸福,許多父母或多或少都會對其進行幫助,比如幫忙照料孫子或外孫,或給子女提供經濟幫助等。

那麼,如果是父母提供資助款,但沒有明確約定該款項是贈與的,該如何認定資助款的性質呢?

案例簡介:

王女士與楊先生是夫妻關係,婚後由於過度勞累,王女士身體不如從前,經常跑醫院。因急需要用錢,2018年2月,王女士拿着母親李某的銀行卡取款50000元。4個月後,又從父親王的工資卡中取走61000元。后王女士因車禍去世,楊先生結交了新的女朋友。岳父母因此擔心外孫女的權益受損,提起訴訟。訴訟中老人提交了取款憑證、償還房屋貸款的手續及王女士醫院診斷證明、病歷及醫療票據。可是楊先生卻表示,自己對妻子取款不知情,該錢款用途不明。即便是取款使用,該款項也是王女士父母對於夫妻生活的資助行為,屬於對夫妻的贈與。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一是妻子與父母間是否存在借貸關係,二是父母對於子女經濟幫助的性質認定問題。法院認為借貸關係雖無書面借款協議,由於借貸雙方系父母子女關係,且借款數額不大,不寫借條完全可以理解。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借貸關係。王女士取款後用於償還房貸和醫療上,楊先生主張無相關證據支持,因此認定借款成立。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父母撫養子女的義務,僅限於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對於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並無法定撫養義務。因此對於該款項為經濟幫助,屬於無償贈與行為的抗辯,法院也不予採納。最終由於王女士已故,要求楊先生返還全部111000元借款給岳父母。

律師觀點:

司法實踐中,對於父母沒有明確性質的經濟幫助款一直存在爭議。正如上訴案件中,分為兩個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該款項屬於父母對於夫妻共同生活的贈與,另一種觀點認為,該款項屬於父母的無息借款。

結合我國父母給予成年子女的經濟幫助現象較為普遍,這種行為跟出資購房不一樣,所以認定為臨時性資金出借更為合適。因為我國法律並沒有約定父母對於有獨立生活能力成年子女撫養的法定撫養義務。

父母的本意是期望子女可以暫時擺脱經濟、生活困難的局面。相較於貸款機構或他人來講,父母的資助並不期待利息以及回報,是否償還、何時歸還無具體約定,全憑父母的意願。

一旦認定為無償贈與,就會給子女一種不勞而獲的印象,也就會引發更多的“啃老”問題,顯然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也不符。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因涉及父母等第三人權益,往往無法在離婚案件中一併解決,法院會告知當事人另案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