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什麼時候才能申請財產保全?
一、離婚什麼時候才能申請財產保全?
受理離婚案件過程中,原告起訴之前,對方轉移財產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受訴之前決定執行財產保全的,會立即執行。此為緊急措施 。
原告方應在採取財產保全的緊急措施後,15日內,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否則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
提請財產保全一方,應當提供財產擔保。否則法院可能會不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必須有證據證明對方有轉移財產的行為,否則提請財產保全一方應對採取財產保全過程中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離婚時,一方轉移、隱匿、出賣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妄圖在分割財產過程中獲得利益的,在進行財產分割過程中,可以對其不分或者少分。如果離婚後,或者財產分割後,發現對方曾經轉移財產,在蒐集證據後,可以在3年的訴訟時效內再次提起訴訟要求從新分割。
二、財產保全的具體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係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並裁定保全後,申請人在15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裁定解除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後申請。
2.擔保。為了平等地保護當事雙方的權利,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擔保主要採用財物擔保的形式,提供擔保的財物數額應相當於請求保全的金額。也可以擔保公司提供訴訟擔保的形式,向法院提供擔保。
3.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人的申請後,對訴前財產保全,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對訴訟財產保全,情況緊急,也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但可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4.解除。財產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
第一、 訴前保全措施採取後,利害關係人在15日內未起訴的;
第二、 被申請人依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
第三、 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
第四、 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申請複議意見成立,而作出新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
第五、 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存在意義的。
此外,對被申請人的銀行存款予以凍結,一次凍結的有效期為6個月,如果超過了6個月,而人民法院沒有裁定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原凍結措施自動解除。
5.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夫妻雙方在離婚時需要對財產進行協商的分割,但如果協商不能通過,就只有向法院發起訴訟。但是由於法院對夫妻雙方的財產分割是均等進行的,所以有些人會在此時將財產進行轉移,那麼為了保障其中一方的權益,這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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