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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離婚時如何離婚財產保全?

申請離婚時如何離婚財產保全?

離婚財產分割是離婚雙方應當享受的權利,但是在很多離婚案件中,有些人為了使另外一方可以少分割財產,從而對應該分割的離婚財產進行轉移或者隱藏、處分等等,這些做法不僅不利於另外一方的財產分割,還影響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對此利益受到侵害的一方就可以申請離婚財產保全,那麼如何離婚財產保全呢?

一、離婚財產保全條件

1、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存在惡意轉移、隱藏、揮霍或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或個人財產,從而產生危機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共同債務清償等一系列問題時,在情況緊急、迫在眉睫時,另一方當事人有必要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可能因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其他原因,使法院的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根據他方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對爭議的財產採取保全措施,以保證判決的順利執行。

2、我國的法律中對訴訟中的財產保全還做了一項特別的規定:“夫妻一方申請對配偶的個人財產或者夫妻共同財產採取保存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採取保存措施可能造成的範圍內,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合理的財產擔保數額”

二、離婚財產保全申請

1、提供擔保。

人民法院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必須由申請人提供擔保或交納保證金,並且當事人需提交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

2、處於預防財產損失。

只有在訴訟爭議的財產存在毀損、滅失等危險,或者有證據表明被申請人可能採取隱匿、轉移、出賣其財產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職權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保全限於爭議財產。

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時,保全的範圍應當限於當事人爭議的財產,或者被告的財產。對案外人的財產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對案外人善意取得的與案件有關的財產,一般也不得采取財產保全措施。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數額並有可供執行的財產作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4、申請的法院。

離婚訴前財產保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在人民法院採取訴前財產保全後,申請人起訴的,可以向採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

5、不動產的保全。

人民法院對不動產和特定的動產(如車輛、船舶等)進行財產保全,可以採用扣押有關財產權證照並通知有關產權登記部門不予辦理該項財產的轉移手續的財產保全措施;必要時,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該項財產。

6、法院裁定財產保全。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在離婚案件中,只要符合財產保全條件的,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請離婚財產保全,而如何離婚財產保全呢?首先肯定要符合法定的離婚財產保全的條件,然後向人民法院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障金,然後人民法院審核後就會對處於爭議的財產和不動產進行保全,保護財產,維護夫妻雙方的利益,減少離婚財產分割爭論的發生。

標籤:保全 離婚 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