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子女不滿兩週歲撫養權判決標準
一、離婚子女不滿兩週歲撫養權判決標準
1、父母離異,客觀上會造成子女不能同時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後果,由夫妻一方照顧未成年子女,另一方承擔撫養費成為大部分離異家庭的選擇。對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安排,應當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2、孩子未滿二週歲,根據相關規定:
二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父母雙方協商由父親直接撫養的除外。因為未滿二週歲的子女,對母親生理上的需求、心理上的依賴,是父親所不能替代的。加之母親更耐心、細緻,無疑較父親更能勝任撫養嬰幼兒的職責。
當然,二週歲以下子女隨母親一起生活作為一項規定並不是絕對的,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子女可隨父親生活:
(1)母親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
(2)母親有撫養條件卻不盡撫養義務,雖屬於違法行為,但如強迫其直接撫養,將對子女不利,如果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可以允許。
(3)母親可能因工作、學習等原因或者染有吸毒、賭博、賣淫等惡習,或者離家出走下落不明等原因而無法或者難以妥善照顧子女的。
(4)父母雙方協商一致,二週歲以下子女可隨父親生活,但必須以不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為前提。由此可見,二週歲以下的子女以隨母親生活為普遍原則,以有特殊事項存在而隨父親生活為例外。
二、孩子探視權法律規定一個月多少次
孩子探視權一般一個月有四次,也可以四次以上,具體次數法律並沒有作統一規定,司法實踐中訴訟離婚的人民法院一般會判決一個月探視兩次到四次,雙方當事人也可以協議解決,約定探視的時間、次數、方式等問題,探視的次數依當事人的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條
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
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
一段婚姻關係的解除,孩子是其中最無辜的。而在離婚的時候,雙方處理好孩子的撫養問題,可以説是儘可能的減少因此給孩子造成的傷害。針對不同年齡段的孩子,在討論撫養權歸屬問題的時候,必須要做出不同的處理。在父母能協商達成一致的情況下,按照雙方協商的處理。若是不能達成一致,也可起訴到法院,由法官依法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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