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能不能視為父母對己方子女的贈與?

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能不能視為父母對己方子女的贈與?

房產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能不能視為父母對己方子女的贈與?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有觀點認為,房產登記在出資父母房子女的名下,就相當於想社會公示房產的所有權人僅僅是己方子女,申請登記的內容可以作為意思表示的呈現,這種情況下應該認定為出資父母方對自己子女的贈與。

李律師認為,這種觀點與民法典關於婚後父母出資問題的立法本意相違背。和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倒是有點異曲同工。

通過對民法典體系的梳理,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而且,通過梳理民法典相關規定可見,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四項的“但書”條款有且只有一個,即同條第三項,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在不考慮出資額的前提下,房屋產權僅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不能簡單視為房產為僅對己方子女的贈與,該出資款可視情況按夫妻婚後以個人財產出資購房的處理原則認定。此外,對於父母全額出資且房產登記在己方子女名下的情況,應視為對贈與合同的實際履行,認定房屋產權僅對己方子女的贈與,裁決房產歸父母出資一方的子女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