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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不出庭證明自己子女的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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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能不出庭證明自己子女的犯罪嗎
父母能不出庭證明自己子女的犯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對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
從上述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作為被告人的父母不可以被當作普通的證人強制到庭,但是法律又規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雖然可以不被強制出庭,但還是有作證的義務。在古代,為了維護宗法倫理和家族制度,“親親相隱”形成了古代刑律的一項原則,親屬之間有罪應當互相隱瞞,不告發和不作證的不論罪,反之要論罪。但是目前我國的現行立法還未確立親親相隱的原則。所以現行法律規定被告人的父母可以不出庭,但是知道案件情況,還是有作證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第一款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八條
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的,予以訓誡,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處罰人堆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複議期間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