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默示放棄遺產繼承嗎?
不可以,繼承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權利和義務不同,權利是可以被放棄的,因此,繼承權可以被繼承人放棄。如果放棄繼承權的人本身就是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如死者的配偶、子女等,那麼,他必須要在遺產被分配之前,公開聲明放棄繼承遺產,否則會被視為已經接受了遺產。
如果放棄繼承權的人本身並非死者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説遺產是死者生前決定贈與他的,那麼,只要他不作出對遺產的任何聲明或表示,兩個月後就會被視為自動放棄了這筆遺贈。反過來説,如果他想要得到這筆遺贈,則必須要在兩個月之內聲明願意接受該遺產。之所以會有這樣不同的規定,是為了優先照顧法定繼承人的利益。在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繼承人因為放棄繼承權而導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的義務,那麼,繼承人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行為是無效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之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實踐中以《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的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為有效。
放棄繼承,又稱“繼承的拋棄”。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意思表示。是單方法律行為。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餘後即喪失了繼承權。放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分割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方式與接受繼承的表示方式相同。在遺贈中默示也是放棄受遺贈的一種表示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放棄繼承是無條件的,繼承人不得以轉讓繼承權為條件放棄繼承。被放棄的繼承份額應當在參加繼承的繼承人中分配。
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後,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繼承人有監護人,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為有效。放棄繼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翻悔的,一般應當准許,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
如果在放棄繼承過程之中需要有合理合法且能夠產生法律效率的話,那麼只能夠簽署相關的,放棄繼承協議才能夠產生法律效力。雖然口頭承諾只要是本人確定也是可以產生法律效力的,但是如果本人進行反悔的話,那麼就要重新擬定相關的繼承。
在我國的被繼承人死亡之後,此時就是會產生一系列的繼承的問題的,與遺贈繼承不同的是,遺囑繼承是需要繼承權人明確的表示放棄,繼承權才會消失的,如果是默示的話,此時就是視為接受的,而遺贈不同,此時是要受遺贈人明確表示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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