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傳票離婚分財產不去可以嗎?
一、法院傳票離婚分財產不去可以嗎?
法院傳票離婚分財產不去可以,但是最好還是委託律師。但是法院會進行缺席判決,這對缺席一方非常不利。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後所作出的判決。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用本節規定的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在法院規定的開庭時間內,被告不出庭,不應訴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夫妻一方不出庭,法院直接同意原告觀點,判決離婚的事情。法院仍然應該調查該民事案件,如果夫妻雙方感情未破裂,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二、離婚不到庭法院怎麼判?
離婚不到庭法院怎麼判,取決於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法院判決是否准予離婚的標準是看夫妻感情有沒有確實已經破裂,無法修復或者和好。判斷夫妻感情是否已經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節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生理有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
(2)婚前訣法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奇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精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鉅額已滿2年,卻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有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是可能對離婚財產或者是單純的離婚的案件不知道如何來進行處理,實際上如果接到人民法院的傳票的話,那麼一定要積極的參加訴訟活動,並且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同時還需要注意的就是涉及到開庭必須要出庭,否則的話將會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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