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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孩子的探視權可以收回嗎?

一、對孩子的探視權可以收回嗎?

對孩子的探視權可以收回嗎?

1、對孩子的探視權可以收回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七條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

2、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一方請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徵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後,認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後,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書面通知其恢復探望。

二、中止探視的情形有哪些?

1、探望權的中止以出現法定的中止事由為條件。中止探望權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並未具體列舉,而是概括的規定為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權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

(2)探望權人患有嚴重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權人在行使探望權時對子女有侵權行為或者犯罪行為,損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權人與子女感情嚴重惡化,子女堅決拒絕探望的;

(5)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權的惟一條件是不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至於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間相互關係惡化,或探望權人未及時給付撫養費等,都不能成為中止探望權的理由。

2、關於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權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權的請求。

3、中止探望權須經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機關、任何人包括父母雙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權利。綜上所訴,探望方出現以上對孩子不利的行為時,直接撫養方可以到法院要求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探望權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判決。

探視權的中止與恢復,都需要由法院裁定。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若是能夠提交證明對方的探視不利於孩子成長的證據,那麼就可以帶着這些證據,向法院提出中止探視的請求。一旦被中止,只能是等待中止事由消失之後,向法院提出恢復探視的請求。

標籤:探視權 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