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訴訟中原告陳述事實可以嗎?
一、婚姻訴訟中原告陳述事實可以嗎?
婚姻訴訟中原告陳述事實可以。離婚案件開庭時,陳述詞沒有一個規定的格式,也沒有範文一説,主要是實事求是,根據具體個人情況如實陳述即可,但是要注意以下事項:
1、證明感情確已破裂,向法院提交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在陳述或答辯時,抓住根本要點,比如分局事實,或者夫妻雙方在婚姻生活中不可調和的矛盾等,有針對性條理清晰答辯,給法官留下確實不適宜再成為夫妻的主觀印象。
2、由於離婚案件的特殊性,雙方的地位基本平等,對方陳述時要認真聽,冷靜並控制好情緒實,對方陳述的與事實不符的部分,記得要有理有據的反駁。
最後陳述可以圍繞具體的如家庭經濟情況、有無法定的離婚事由比如家暴、虐待、遺棄等行為,陳述詞不在於文字,關鍵在於給法官留下的態度與具有證明力的證據。
二、訴訟離婚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如果男女雙方到達了法定年齡後,是可以根據雙方的情況辦理婚姻登記手續的,如果在婚後出現了任何意外情況後,也是可以辦理離婚手續的,在離婚時雙方的各項權益也都會受到民法典的保護,其中就規定了,在離婚時要將共同財產平均分割,必要時可以通過律師協助自己。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不管是在婚姻類型的案件,還是在其他類型的案件,對於原、被告雙方當事人來説的話,都是有自由陳述的權利的,人民法院不能夠打斷他人。而在離婚類型的案件當中的話,原告要想進行陳述,那麼需要緊緊的圍繞着訴訟請求來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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