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給了小三10多萬,這錢還能要回來嗎?
案例簡介:
祝某(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與閆某(原審第三人)系夫妻關係,於2009年2月10登記結婚。2018年1月閆某與李某(上訴人/原審被告)在歌廳唱歌時認識,至於雙方的關係李某堅稱雙方一直是朋友關係;但閆某稱雙方一開始是朋友關係,後轉變為情人關係。
2018年1月份至2018年12月期間,閆某通過微信轉賬形式向李某轉賬,金額不等,其中部分轉賬金額為520元、521元、1314元,部分轉賬説明為“老婆,我愛你”“一生一世,我愛你”“我心裏只有你一個人”等。經一審法院核算,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閆某共計向李某轉賬137959元。同時,閆某還曾為李某購買戒指,價格為5168元。但,祝某不要求返還戒指,要求李某給付戒指的折價補償款5000元,並主張贈與合同無效,要求李某返還所有財物。庭審中,閆某認可祝某主張的贈與關係,並同意將全部財產返還給祝某。
爭議焦點:
閆某贈與李某財物的行為是否有效,李某是否應當返還?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判決:李某返還祝某142959元,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清。
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觀點: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明確約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以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於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理權。但,平等的處理權並不等於夫妻雙方各自都有獨立的處分權,也不意味着夫妻雙方各有一半的處分權。夫妻共同財產應作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夫妻對共同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所有權,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該處分行為應屬全部無效,而非部分無效。
其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亦屬無效。若贈與行為有悖社會公德,雙方基於違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性行為達成了贈與合同的(如不正當男女關係等),由此產生的債權債務關係將不受法律保護,故贈與行為因違反了公序良俗而無效。
本案中,閆某對李某的贈與行為是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大額處分行為,且未取得祝某的同意,既侵犯了祝某的財產權益,亦有悖於公序良俗。同時,李某取得錢款也不是善意有償取得,而是閆某非出於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應屬於無效行為,李某需要返還所有財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第一千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發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之間對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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