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繼承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一、屬於繼承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條件是什麼?
1、在婚姻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繼承或接受遺贈而取得的財產,屬雙方共同財產。如夫妻一方或雙方所繼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遺產,又如結婚時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
2、如果被繼承人在遺囑中指明遺產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贈與人在贈與合同中確定財產只贈給夫或妻一方,這種情況下,法律應當尊重被繼承人和贈與人的意願,夫妻一方繼承的遺產和接受的贈與物不能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3、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2)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採取哪些方法?
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分。在實踐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採用如下方法:
1、實物分割。即財物可以分割的情況下,在不影響其財產的使用和用途的前提下,對財產進行分割,雙方各自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或者拍賣,夫妻雙方就變賣、拍賣取得的價金進行分割。
3、作價補償。即由夫妻一方取得財物,根據財物的價值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婚姻存續期間通過法定繼承程序獲取的遺產,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屬於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是如果被繼承人遺囑中明確確定只歸一方的,應當認定屬於個人財產,產生爭議糾紛的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形式進行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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