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收養的法律特性有哪些?
收養是指公民依照法律規定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為。具有以下特徵:
⑴ 收養是一種法律行為;
⑵ 收養是身份法上的行為;
⑶ 收養是變更親屬身份和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
⑷ 收養只能發生在非直系血親之間;
⑸ 收養關係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
⑹ 收養與寄養和國家的收容養育不同。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生父母送養子女,應當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應當雙方自願。收養八週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可能嚴重危害該未成年人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户口登記。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係不適用《民法典》本章規定。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外國人依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其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並與送養人簽訂書面協議,親自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前款規定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收養人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祕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收養的法律特徵,收養行為的身份性收養是一種變更親屬關係及其權利義務的行為,具有法定的擬製效力和解除效力。收養關係主體的限定性收養是一種身份發生的行為,是用來創設特定的身份關係的。收養關係的可變性收養行為創設的是擬製血親的親子關係,因而是可以依法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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