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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代理人的權利義務是什麼

一、合同代理人的權利義務是什麼

合同代理人的權利義務是什麼

(一)合同代理人有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活動;

(二)合同代理人實施代理行為必須在其代理權限以內,即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來實施;

(三)合同代理人必須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充分履行代理行為。不得與相對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四)如果該代理事項違法,代理人則不得實施相應代理行為;

(五)如果代理人自己就是合同一方當事人,則其不得代理對方,除非對方同意;

(六)代理人只能代理合同一方,不得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除非雙方當事人均同意。

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各有哪些法律責任

第一,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間負連帶責任。委託書授權不明的,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託代理的事項違法仍然進行代理活動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第二,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職責,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責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進行民事活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情況實際上是代理人獨斷代理行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無權代理造成損害的責任。如果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法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法律責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經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將自己取得的代理權轉託他人。轉託他人代理的,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應當在事後及時告訴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對自己所轉託的人的行為負法律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轉託他人代理的,不受這個限制。

基本特徵代理具有下列基本特徵:

①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②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為意思表示。

③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為民事法律行為。

④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凡依法律規定,或依法律行為的性質、或當事人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不得代理。如婚姻登記、設立遺囑、具有人身性質的債務的履行,等等。

合同當中的代理人是否承擔法律責任要看具體的合同條款,一般情況下合同的法律後果是由合同當事人即被代理人承擔的,但如果代理人在代理行為中存在過錯,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僅僅是簽字,應當不用承擔合同法律後果。

綜上所述,合同代理人其實就是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的執行人,代理人同樣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而且還需要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