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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約定不支付撫養費的話之後對方可以要求給嗎

協議約定不支付撫養費的話之後對方可以要求給嗎

協議約定不支付撫養費的話之後對方可以要求給嗎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時,一般會把財產、債務、子女撫養權和撫養費這幾個方面一起做綜合性的方案協商。

其中,關於孩子撫養費的有關約定,不少當事人會約定“孩子歸一方撫養,對方無需支付撫養費”的條款。但是,這種簡易條款的背後,往往背後是涉及到以下三種不同協商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通過放棄撫養費的條件而爭取獲得孩子的撫養權,因此約定另一方無需支付撫養費;

第二種情況是,非撫養方通過放棄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折抵支付孩子的撫養費,因此約定非撫養方無需支付撫養費;

第三種情況是,把主要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給孩子,以此當作支付撫養費,因此呈現在撫養費的約定條款,表面則是非撫養方無需支付撫養費。

那麼,從協議表面來看“無需支付撫養費”這個約定,法律層面如何看待和支持呢?是不是隻要有該約定,以後再也無需支付任何撫養費用呢?

從大原則來説,父母負有撫養孩子的法定義務,所以離婚後,無論孩子歸誰撫養,任一方父或母對孩子都還是負有法定的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其中也包括了承擔支付撫養費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二條規定內容,法律規定允許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協商約定撫養費的負擔方式和期限,即,雙方約定“孩子由一方撫養,另一方無需支付撫養費”,該約定受法律保護和支持;

但是,法律在充分保障未成年利益的情況下,還是規定了其他但書條款,設定了限定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二條

父母雙方可以協議由一方直接撫養子女並由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養費。但是,直接撫養方的撫養能力明顯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費用,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結合上述規定內容來看,即使夫妻雙方約定了直接撫養方承擔孩子的全部撫養費,但是,當直接撫養方的經濟情況惡化出現問題,導致撫養孩子比較困難或不足以保障孩子的日常所需費用時,孩子仍然還是可以起訴要求非撫養方支付撫養費。

所以,在離婚時,如有一方以放棄夫妻共同財產份額用於折抵支付撫養費,或者把主要的夫妻共同財產贈與給孩子從而充當支付撫養費的,雙方在約定撫養費的條款,切記要審慎詳細,切勿隨意簡單約定“孩子撫養權歸一方,另一方無需支付”則完事。

那麼,在協議條款上,可以如何約定去規避以上風險呢,我們可以跟大家介紹幾點。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條規定“撫養費應當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以一次性給付”和第五十一條規定“父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財物折抵撫養費。”

根據該規定內容得知,法律允許一次性支付撫養費的方式,以及用財物折抵撫養費的方式。因此,非撫養方放棄夫妻共同財產而讓直接撫養方多分財產,從而折抵撫養費的話,在協議條款描述上,應當寫清楚該背景原因(為何無需支付撫養費),然後再約定清楚所放棄的夫妻財產價值金額具體是多少,用於一次性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2.再設置多一層保障條款,將風險轉移和保留追償權利。在按照上述第1點約定清楚後,但是確實遇到有直接撫養方因個人原因比如賭博輸光錢財導致確實無能力撫養孩子的情況下,非撫養方根據情理和法理不得不另行承擔撫養孩子的費用。那麼,關於另一方另行支付的撫養費用,可以約定向對方追償。如:若因直接撫養方的個人原因導致經濟能力下降且無法負擔孩子的撫養費用開支,孩子日後向非撫養方主張額外的撫養費,非撫養方需另行承擔支付撫養費時,該費用應視為直接撫養方對另一方的個人債務,另一方有權就另行承擔的撫養費部分向直接撫養方全額追償。

結合以上兩點規避要點,可以有效地避免在未來起糾紛時,法院在審理“夫妻雙方為何會有這種財產分配方案”,“為何雙方約定無需支付撫養費”等這些關鍵問題時,對於放棄財產的一方而言,其舉證壓力就會小很多,也能較大程度避免額外的損失(向對方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