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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約定一方不支付撫養費合法嗎?

離婚協議約定一方不支付撫養費合法嗎?

近年來,離婚率逐漸增多,離婚已經不是一個特別敏感的話題了,在這個社會上,離婚已經很普遍了。但是還是有人存在顧慮,離婚協議約定一方不支付撫養費在法律上合法嗎?不支付撫養費肯定是不合法的,孩子是雙方共有的,都應該承擔撫養孩子的責任。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離婚後一方不支付撫養費還可以有以下解決途徑:1、如果一方無經濟收入或下落不明而導致對方拿不到撫養費的話,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如果不給撫養費方存在減少給付情況,那他可以減少給付。減少給付情況,主要指給付一方,由於長期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經濟相當困難,無力按原數額給付,而撫養子女一方又能負擔子女的大部分撫養費,那麼可請求減少給付。2、如果一方拒不交納人民法院有關撫養費的判決或者裁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協助執行。如果一方不執行的是離婚協議中約定應給付的撫養費,另一方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而必須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原協議約定為證據,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其應盡的義務。

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父母雙方仍有撫養和教育子女的權利和義務。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同時父母離婚後,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原告母親孔某乙和被告哈某離婚後,原告一直由孔某乙撫養。雖然孔某乙和哈某在自願離婚時約定原告由孔某乙撫養,被告不承擔撫養

費,但這並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現隨着原告生活、教育費用的增加,原告母親撫養能力有限,收入確已不能維繫原告目前實際的生活及學習需求,而被告作為孩子的父親,負有與原告母親共同將原告撫養至成年的義務。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和三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哈某於本判決生效後的當月開始,每月向原告孔某甲支付撫養費600元,直至原告孔某甲年滿十八週歲為止。

關於離婚協議約定一方不支付撫養費法律上規定的很明確,每個情況都有解決的依據和方法。當今社會,打離婚官司也是越來越多,以上主要講解的離婚不支付撫養費在法律上解決方法。如果想要了解更多的民法典法律知識,可以諮詢專業的婚姻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