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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發現孩子不是自己的,是否可以索要精神賠償?

離婚後發現孩子不是自己的,是否可以索要精神賠償?

案例簡介

原告餘某1與被告胡某於2013年3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被告於2013年7月25日生育一女餘某2。後胡某於2017年7月13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並經法院調解離婚,約定餘某2由胡某撫養,餘某1每月支付撫養費直至餘某2獨立生活為止。餘某1於2019年11月4日與餘某2進行親子鑑定,經鑑定排除餘某1為餘某2生物學父親。餘某1認為胡某隱瞞實情與他人生育子女,並欺騙其撫養,嚴重損害其合法權益,故訴至法院請求胡某返還餘某1所承擔的撫養費117506.3元,並賠償餘某1精神損害賠償金50000元。

爭議焦點

胡某是否需要返還餘某1已支付的撫養費,並賠償餘某1的精神損害賠償金?

法院判決

一、被告胡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二十日內返還原告餘某1撫養餘某2的費用25000元;

二、被告胡某於本判決生效後二十日內賠償原告餘某1精神撫慰金5000元。

三、駁回原告餘某1的其他訴訟請求。

律師解讀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什麼是離婚損害賠償?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係破裂的,過錯方應對無過錯方的損失予以賠償的法律制度。其中,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了精神損害賠償。至於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需要結合過錯方的主觀過錯程度、所造成的損害後果以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才能予以確定。

那麼,什麼情形下才可以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呢?離婚損害賠償的適用,以夫妻中的一方對離婚存在過錯為前提。所謂過錯,法律主要列舉了以下幾種情形:

第一,重婚,如有配偶者而又與他人重婚的;

第二,與他人同居,主要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

第三,實施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既包括身體暴力,也包括精神暴力;

第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所謂遺棄,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而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則會構成虐待;

第五,有其他重大過錯,這是《民法典》新增的規定,若一方存在賣淫、嫖娼、賭博等其他過錯行為時,法院也會根據具體案件情況,結合過錯情節、傷害後果等因素,對過錯方是否存在重大過錯進行認定,使無過錯方得到相應的補償和救濟。同時,只有無過錯一方才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若雙方都有過錯的,如一方與他人婚外同居,而另一方在家裏實施家庭暴力,或夫妻雙方都有與他人婚外同居的,這種情形下誰也沒有資格請求離婚損害賠償。

那離婚後,發現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過錯的,是否可以再提起離婚損害賠償呢?一般情況下,離婚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應當在離婚訴訟中一併提出。無過錯方作為被告時,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法定過錯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也可以在二審期間提出,雙方當事人均同意的情況下,可由二審法院一併審理並裁判。其次,如果雙方是通過協議的方式辦理的離婚登記的,事後無過錯方以對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存在法定過錯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損害賠償的除外。

因此,在本案中,因胡某與他人孕育子女後又與餘某1結為夫妻,存在一定過錯,餘某1在離婚兩年後才得知所撫養的子女非親生,其自尊心嚴重受挫,並因此受到嚴重精神損害,故法院認為胡某應當賠償餘某1精神損害賠償金。同時,餘某2既不是餘某1的婚生子女,也不是餘某1的非婚生子女、養子女、繼子女,則餘某1對餘某2沒有撫養義務,故胡某應當返還餘某1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和離婚後所支付的扶養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八十六條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等規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時,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況:

(一)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於該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二)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於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於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併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併裁判。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後,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當事人在協議離婚時已經明確表示放棄該項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