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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對方搶走孩子怎麼辦?

婚姻關係走向結束後,除了財產關係需要調整之外,還需要對發生改變的人身關係進行約定,其中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如何分配撫養權也是很多離婚訴訟當中的重要爭議點。

離婚時對方搶走孩子怎麼辦?

父母愛孩子,希望能夠由自己來撫養子女是人之常情,但是在夫妻雙方爭取撫養費的背後也出現了一些亂象,例如有的父母會將孩子搶走或者藏匿起來,阻止對方探望孩子或者是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阻止孩子的另一方父母探望孩子的,首先侵犯了對方的合法探望權;其次是這樣的行為也並不利於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父母離婚本身就會對孩子的身心產生影響,在此期間還遭遇搶奪和藏匿對孩子的心理狀態是很不利的。

而且搶奪或藏匿孩子的當事人如果只是為了爭取撫養權在道德上還情有可原,但有些當事人是為了靠撫養權爭取財產利益,因此對這樣的行為是不可以放任的。

本文將會介紹,如果遇到這種情形如何進行處理。

一、保持冷靜,收集證據

如果遇到對方搶走並藏匿孩子的情形,首先需要保持冷靜,收集對方行為的證據,如果採取暴力進行搶奪的,可以報警尋求幫助,訴訟時出警記錄等也可以作為對方不適合取得撫養權的相關證據。

其次,對方通過藏匿、搶奪等方式暫時性地和孩子生活在一起是不會對撫養權的歸屬產生根本上的影響的,法律上規定的共同生活優先考慮的情形要附加子女長期隨一方生活且改變生活環境會對孩子有負面影響的。

因此,不是能構成一段時間內的共同生活就能取得撫養權的,反而可能會因為搶奪孩子和藏匿孩子的極端行為和暴力性被認定為不適合撫養孩子;因此在面對對方這樣的行為時要保持冷靜及時採取措施,如果不能及時帶回孩子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阻止對方取得撫養權。

二、申請行為保全和強制措施

目前在我國,已經有了在當事人搶奪、轉移、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案件中適用訴訟行為保全的案例和司法機關出台的內部適用相關措施的原則。

例如在《廣東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程序指引》中,規定了當事人因為對方當事人搶奪、轉移、藏匿未成年子女而申請行為保全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責令對方當事人做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為。

同時規定在申請行為保全時,當事人應當提供基本證據,但如果存在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初步核實後也可以徑行做出行為保全裁定,充分的保障了當事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

同時該指引中也規定,如果做出裁定後,當事人仍然不停止相關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進行罰款和拘留,對其進行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因此,如果在離婚糾紛中當事人遇到了相關情況,可以參照上述的相關規定做出對應的措施;同時也建議您在遇到糾紛時向專業的律師團隊尋求幫助,讓專業的人幫助您解決問題、維護自己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標籤:離婚 搶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