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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法律規定是什麼?

離婚冷靜期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冷靜期法律規定是什麼?

夫妻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的,自婚姻登記受到離婚申請之日起算30天內,夫妻任何一方對於離婚反悔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申請,該婚姻依舊是合法的婚姻關係,雙方依舊是夫妻。另外,若夫妻雙方沒有在30日內去婚姻登記機關申領離婚證的,也視為撤銷離婚申請。

離婚冷靜期,又稱離婚熟慮期,是指在離婚自由原則下,婚姻雙方當事人申請自願離婚,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該申請之日起一定期間內,任何一方都可撤回離婚申請、終結登記離婚程序的冷靜思考期間。

二、離婚冷靜期有多久?

夫妻協議離婚有30天的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構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構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裏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構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離婚時,政府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僅僅在政府機構實施。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起訴離婚,雙方需要冷靜期的,但是第一次不判離的判決,需要經過六個月後才能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三、起訴離婚有離婚冷靜期嗎?

起訴離婚沒有離婚冷靜期,起訴離婚的條件是: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冷靜期的法律規定是指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是給協議離婚申請人的一個重新考慮的機會。

離婚冷靜期的時間是一個月,從提交離婚申請之日開始計算,離婚冷靜期只適用於協議離婚,並不適用於訴訟離婚,在離婚冷靜期內,如果反悔了,不想辦理離婚手續,可以撤回自己提交的離婚申請,若是沒有人反悔,一個月之後可以去辦離婚手續。

標籤:法律 冷靜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