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互相借錢是否要還
民間借貸是一種在生活中較為常見的民事法律行為,民間借貸糾紛也是很多當事人比較容易遇到的法律糾紛種類,而當民事借貸關係和婚姻關係相關時,就演變為更為複雜的問題。
在司法實踐中,時常會出現這樣的情況,夫妻雙方在婚內進行了借款,由此就產生了相應的問題,婚內夫妻中雙方互相借款的需要返還嗎?如果雙方離婚了,當時的借款如何處理?
本文將圍繞夫妻之間互相借款是否需要返還的問題,列舉幾種情況以及判斷方法,幫助當事人明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向另一方借款的性質以及相關的處理方法,防止因此出現財產糾紛。
一、將夫妻共同財產借貸給一方的,如何處理?
如果是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借給另一方的,首先我們可以對借款行為本身是否成立進行判斷,如果是將共同財產借款給另外一方做個人使用的,也就是説債權本身是夫妻共同債權,建立在夫妻共有財產上,而債務本身是個人債務。
這種情況下借貸關係是可以成立的,因為夫妻雙方事實上都共同對財產做出了借出的處分,處分權本身不存在瑕疵,而一方將相應錢款用於個人使用的,不構成夫妻共同債務,民事借貸關係的雙方也是成立的,因此借貸關係是正常存在的。
在司法實踐中,這種借貸關係中如果夫妻雙方約定了還款時償還的金額,那麼通常來説可以按照約定,除非涉及到違反法律、不符合公序良俗或者損害第三人利益的;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通常會判決返還借貸款項的一半。
這是因為夫妻共同財產本身就包含夫妻雙方的份額,原則上來説是每人一半,平等分割,因此借貸款項中的一半屬於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只需要償還債權人財產的部分就可以了。
二、將夫妻共同財產借款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如何處理?
那麼如果是將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夫妻一方,但是債務人將借貸款項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如何進行具體的認定和處理呢?法定的夫妻共同債務的範圍包含因撫養子女產生的、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為家庭共同生活產生的、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產生的、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產生的、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產生的、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產生的和為購置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所負的債務。
如果夫妻相互借貸關係中的債務能夠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的,那麼借貸關係就不能成立,因為這一借貸關係中同時存在的是夫妻共同債權和夫妻共同債務,借貸關係的債權人和債務人是相同的,自然借貸關係也就無法成立。
三、如果夫妻雙方互相借個人財產,如何處理?如果能夠認定夫妻雙方雖然在婚內進行借款,但是出借的是個人財產,構成的也是個人債務的,那麼就可以按照正常的民間借貸關係來處理,和不存在人身關係的雙方構成的民間借貸關係是同樣的處理方式。
但是比較困難的是如何認定個人財產和個人債務,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個人財產包含婚前財產、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等。
也就是説,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簽訂婚內財產協議來約定相關財產具體的歸屬,那麼是否屬於個人財產以及個人債務需要根據法律上對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來對個案進行具體的判斷,並指向相應的不同處理。
本文對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互相借款的問題進行了分析與解釋,列舉了實踐中的具體情況和處理方法,同時也總結了相關的判斷分析方法。
但本身個案之中夫妻雙方的約定和財產具體情況都存在差異,如果需要進一步的諮詢與解答,建議向專業的律師團隊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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