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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錢互相擔保

法律3.15W
夫妻借錢互相擔保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對共有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與處理,是離婚案件中審理的疑難問題。2001年4月28日,修改後的《婚姻法》雖然對此作出了明文規定,但是由於過於原則和概括,在實踐中難以準確地把握和適用。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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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借錢能互相擔保嗎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全部都是共同財產,也有其個人財產,夫妻雙方的財產和債務是可以獨立的。由此得出:如果夫妻中為債務人的一方按個人債務簽訂合同,所借之債不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為擔保人,合同有效,如果夫妻中為債務人的一方按夫妻共同財產(所借之債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簽訂合同,另一方為擔保人,則合同無效。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均有共享和支配家庭財產的權力。如果夫妻互相擔保就等於借款人為自己擔保,形成假保,屬於無效擔保,一般常見於將夫妻列為共同還款人,擔保可以找父母、兄弟姐妹及朋友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