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妻子可以繼承丈夫婚前財產嗎
一、二婚妻子可以繼承丈夫婚前財產嗎
可以。
一方的婚前財產也是這一方的個人合法財產,再其去世後是可以作為其遺產進行繼承的;而二婚的配偶也是合法的配偶,既然是合法的配偶當然是可以繼承對方的遺產的,自然也就是可以繼承被繼承人的婚前財產的。並且二婚的配偶與被繼承人的子女、父母一樣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根據《民法典》第1061條的規定,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這個權利應當以婚姻關係的存在作為基礎和前提,只要夫妻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即使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同居生活的時間較短,一方死亡,其配偶的繼承權應當依法予以承認。再者,如果能夠認定屬於事實婚姻的,另一方仍然能夠以配偶的身份享有繼承權。
需要注意的是,再婚夫妻在相互繼承遺產時,應當劃清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的區別,繼承的只能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的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屬於該方的夫妻個人財產。因此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再婚夫妻有權繼承對方的婚前個人財產。
二、法定繼承人怎麼分配遺產
同一順位法定繼承人遺產分配應當均等,特殊情況下可以不均等。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對法定繼承的遺產分配原則做了明確規定,我們應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理解:
1、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均等。這是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即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該平均分配遺產。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特殊情況”主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繼承人只有同時具備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情形時,才能在遺產分配時中給予照顧,而且一旦具備了這兩個條件就應當給予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不是應該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這是民法典中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的重要體現。
3、繼承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不分或少分遺產:
(1)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條件;
(2)不盡扶養義務;
(3)繼承人協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再婚後,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享有繼承權,繼承開始後,其中一方將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另一方的遺產。但是這種情況僅針對法定繼承而言,如果被繼承人與他人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或立有遺囑,則他遺留的財產只能按照協議或遺囑的內容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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