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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妻子婚前財產

丈夫借妻子婚前財產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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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妻子婚前借的錢,丈夫應還嗎?

  丈夫欠下的債,妻子還與不還要看具體情況,不能一概而論。中國婚姻家庭金牌律師團隊具體分析如下:rn  共同債務的定義rn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為滿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夫妻共同債務主要是基於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對共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而產生的債務。rn  夫妻共同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rn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rn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rn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rn  (四)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rn  (五)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rn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rn  (七)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rn  (八)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rn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rn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rn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後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rn  有關婚姻家庭、遺產繼承糾紛相關的法律問題可以直接到知名深圳婚姻律師團,中國金牌婚姻家庭律師團網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