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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離婚法律法規中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現在離婚法律法規中財產分割原則是什麼?

現在離婚法律法規中財產分割原則是協商為首要選擇,協商不成法院判決裁定為準,認定共同財產的平均分割,個人財產的不予分割。

1、雙方協商處理共同財產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這意味着,離婚時對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法律許可並且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共同財產的分割只要不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雙方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只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法院就應當予以承認;在協商不成,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時,由法院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和方法判決。當然法院判決的原則與方法也是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的指導。

2、法院分割共同財產的原則

如當事人不能協商解決共同財產分割問題,為使得共同財產能夠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國所確定的分割原則是: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女方、子女權益、照顧無過錯方,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決分割問題。

(1)男女平等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表現為雙方均有對共同財產的使用、處分權利,在離婚時雙方有平等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因為女方在實際生活中收入較低,就少分或者不分其共同財產。當然權利的平等並不意味着份額的平均。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同時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2)保護子女、女方權益原則。這就是説,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首先要將子女、特別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切實保障子女離婚後的生活與健康成長的物質需求。在離婚時,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長,分割共同財產時需照顧子女利益,照顧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或者將共同財產分給子女一部分。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我國民法典對於判決離婚,實行破裂原則離婚立法,只要夫妻感情確以破裂,無論何種原因導致,均可以獲准離婚。即使是因一方或者雙方的過錯造成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亦可獲准離婚。但是,如離婚是一方有嚴重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係的行為,如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等,也包括其他違反婚姻義務、破壞夫妻關係的行為。一方的過錯行為給另一方帶來極大的身體、精神的傷害,也嚴重破壞夫妻感情。所以無論無過錯方是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動承受離婚的後果,都應該在分割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以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與痛苦,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需要説明的是:照顧並不是一種民事責任,其性質不同於離婚時損害賠償。得到照顧的一方依然可以依據離婚時損害賠償的規定要求獲得賠償。

(4)有利於當事人的生產、生活原則。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綜上所述,離婚是夫妻財產的分割原則是首先可以通過協商形式進行分割處理,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從照顧孩子和女方的權益下,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平均分割,個人財產不予分割,通常情況下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法定特殊情形之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