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寫明財產歸女方可以嗎?
一、離婚協議寫明財產歸女方可以嗎?
可以。夫妻之間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其中約定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歸其中一方所有的,只要該約定是建立在雙方自願協商的基礎之上,不存在脅迫、欺詐等情況,雙方各自也是簽字或者按手印了的,而之後離婚協議書也在婚姻登記機構辦理了備案登記,那麼該約定就是認為有效。雙方簽字並經婚姻登記機關備案的有效。
1、離婚協議書裏,房屋歸一方所有,具有法律效力。
2、男女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訴。經法院判決後仍不履行的,由法院強制執行。
3、男女雙方經法院以調解書形式確認的調解協議書,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房產只有一方名字離婚時怎麼分?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這是在現實生活中較普遍的現象,特別在都市裏,完全由一方出資購房,壓力很大,通常由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在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時,由於婚前雙方感情覺得好或出於其他原因,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結婚後因感情破裂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認為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具體分以下兩種情形:
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自己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的話,那麼,另一方的權益是得不到法院保護的。也就是説,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貸款)。
同上。此情形爭議的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的部分,婚後共同還貸部分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建議各位,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的,務必要在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寫上雙方的名字,這才是雙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進感情和避免爭議的不變法則。
如果夫妻是協議離婚的話,那麼離婚協議書就是必須要有的,一般要求一式三份,即當事人雙方各自持有一份,還有一份需要到婚姻登記處進行備案登記。
而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之後,此時最多隻能算成立,之後登記備案之後,該離婚協議書才能生效。當然,如果夫妻之間情況不復雜,需要協商約定的事項不多,那麼也可以直接到婚姻登記處填寫簡版的離婚協議書,之後再辦理離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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