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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離婚協議中剩餘財產均歸一方可以嗎?

一、關於離婚協議中剩餘財產均歸一方可以嗎?

關於離婚協議中剩餘財產均歸一方可以嗎?

離婚財產是可以歸一方的,只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即可。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離婚財產的分割情況一般是由雙方協商達成的,只有在雙方無法協商的情況下,才需要通過司法判決的方式進行處理。

夫妻之間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其中約定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歸其中一方所有的,只要該約定是建立在雙方自願協商的基礎之上,不存在脅迫、欺詐等情況,雙方各自也是簽字或者按手印了的,而之後離婚協議書也在婚姻登記機構辦理了備案登記,那麼該約定就是認為有效。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即雙方協議離婚的,且對於財產分割問題進行協議的,如對該分割協議反悔,認為存在欺詐、脅迫等影響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則可以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對離婚協議變更或者撤銷。

二、夫妻財產分割的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如果夫妻是協議離婚的話,那麼離婚協議書就是必須要有的,一般要求一式三份,即當事人雙方各自持有一份,還有一份需要到婚姻登記處進行備案登記。而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之後,此時最多隻能算成立,之後登記備案之後,該離婚協議書才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