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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安置補助費屬夫妻共同財產嗎?

土地徵收安置補助費屬夫妻共同財產嗎?

安置補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具體情況還是需要具體的來進行認定,比如説有一些情況之下的話,他的安置補償款項的這個房屋是屬於本來夫妻共同所有的,那麼既然他的款項也是屬於共同所擁有的財產。

安置補償是夫妻共同財產,這取決於被拆毀的房屋是公共住宅還是私人住宅,以及是否對公共住宅或私人住宅的拆遷補償予以不同的承認。如果房屋的拆遷屬於私有財產,則必須確定該財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的,拆遷賠償當然應當分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是個人財產,拆遷補償也屬於個人所有,不分割。如果被拆遷的房屋是公共房屋,則有必要審查當地的拆遷政策,看看補償中是否考慮同居者。在許多地方,拆遷補償是根據待拆房屋的面積計算的,沒有考慮居民的因素。因此,此時的拆遷補償應當由一方公有房屋租賃所有。婚後取得公房出租權的,賠償屬於夫妻雙方共有的分居。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償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從立法目的解釋來看,土地補償款的實質是對失地農民今後的一種生活保障和主要依靠。土地對於農民來説,具有特殊重要意義,從一定程度上講,它是農民最大和最後的保障,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土地補償款實質是對失地農民這一特定身份人羣的一種生活保障,是失地農民今後生活的主要依靠。

是否屬於共同財產分情況而定。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前個人財產,拆遷行為發生在婚前,拆遷補償利益的確定也發生在婚前,但是在婚後才發放拆遷補償款或者是取得拆遷安置房,則因為整個拆遷的過程都是發生在婚前,配偶本身就沒有參與整個的拆遷,也不是拆遷所要考量的因素。

婚內發生的僅僅就是拆遷補償利益的取得行為,這是一方對婚前房屋產權的自然延伸,是在房屋拆遷基礎上給予所有人的一種補償,另一方當然也就無法要求分割;如果僅因拆遷,就將原有的個人房產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明顯違背了法律的公平原則。如果是一方婚前的房屋,婚前個人財產,拆遷行為發生在婚內,拆遷補償利益的確定也發生在婚內,此時配偶作為家庭成員,是拆遷行為發生時所要考量的因素,才有可能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利益。

我國的夫妻財產製是可以適用夫妻約定財產製和夫妻法定財產製的,但是大多數情況下,進入到婚姻關係的夫妻雙方都是選擇適用的夫妻法定財產製,在法定財產製之下,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是非常明確的的,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