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放棄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一、遺產繼承放棄的時間規定是什麼?
對於放棄遺產繼承權的時間是必須要在遺產還沒有被分配之前做出相關的意思表示,如果是遺贈的話,受贈人在知道遺贈以後的兩個月之內,需要做出是否接受遺贈的表示,兩個月之內沒有做出任何表示的,按照當事人放棄接受遺贈來處理。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實踐中以《放棄遺產繼承聲明書》的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為有效。如果放棄繼承的人是唯一的繼承人時,則被繼承人的遺產歸國家或集體組織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後,也就不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如繼承人有監護人,監護人原則上無權放棄被監護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放棄繼承不得由他人代理而作出。
二、繼承人是否能在放棄繼承權後反悔?
作出放棄繼承遺產的聲明是不能任意撤銷的,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承認。遺產處理後,繼承人對放棄繼承反悔的,不予承認。所以如繼承人在放棄繼承後反悔,首先可以於其他繼承人協商,如其他繼承人一直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則可以仍按原各自份額繼承。如不能協商一致則需經人民法院根據具體理由決定是否同意其撤銷放棄繼承聲明。
依據《公證法》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沒有法定情形的,也就沒有能否撤銷的問題。
如果自然人死亡的,繼承人是享有繼承的權利的,權利是可以主張的,也是可以自行放棄的。繼承人是需要作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的,放棄繼承權是有時間限制的,此時是需要及時的注意的,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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