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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遺產繼承的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放棄遺產繼承的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一、放棄遺產繼承的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放棄遺產繼承權糾紛的判決書生效的時間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道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版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判決做出即為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繼承的順序是如何的?

1、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3、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4、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5、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所以通過上述內容可以知道有關繼承權方面的問題,如果想放棄遺產繼承權則可以通過相關的法律途徑來處理,且生效時間在在收到判決書的15天后才會生效,繼承的順序也是有明確規定的,通過上訴內容都作了具體的介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