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遺囑是否還具有優先效力
一、公證遺囑是否還具有優先效力
公證遺囑的效力不是優先的。民法典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所以民法典沒有確立公證遺囑的效力優先於其他遺囑。
避免賦予公證遺囑過於絕對的優先效力,切實尊重立遺囑人的真實意願,給予行動不便的立遺囑人更多選擇,給立遺囑人的自由意思以最大尊重的立法表示,避免從形式或客觀限制條件上影響其真實意願。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二、遺囑生效要滿足什麼條件
立遺囑人若想使其所立之遺囑產生法律效力,需要滿足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其中,實質條件包括以下內容:
1、遺囑人有遺囑能力。遺囑人在立遺囑時必須具備完全行為能力,立遺囑人在立遺囑當時是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所立的遺囑無效。
2、遺囑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而不是可撤銷。
3、遺囑的內容合法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否則其遺囑部分無效,應當扣除出該部分遺產剩下的部分有效;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於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遺囑的這部分,應認定無效。
4、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必須生存,若遺囑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遺囑該部分內容無效。
公證遺囑是法定的遺囑訂立形式之一,但這與通常理解的,在訂立了遺囑之後再辦理公證手續還是有一定的不同,要嚴格注意區分。另外,在《民法典》正式生效之前,公證遺囑的效力可以説是最高的,要推翻公證遺囑,只能再通過合法的方式,訂立新的公證遺囑才行。但《民法典》出台之後,公證遺囑的效力就不再是最優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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