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登記受理的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登記受理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登記受理的規定是由婚姻經登記機關來受理離婚的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1、婚姻登記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必須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4、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但有一下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
1、一方當事人請求登記離婚的;
2、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債務清償未達成協議的;
3、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4、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對離婚的效力,“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就:“履行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民法院應當受理。男女雙方當事人請求變更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訴至人民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同樣也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
二、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是什麼?
(一)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由通過行政程序進行的協議離婚的民政部門主管。具體的婚姻婚姻登記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社區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二)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户口薄、身份證;
本人的結婚證;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協議離婚的情況是雙方當事人都同意離婚,在這種狀況之下的話,那麼關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財產的分割問題,以及債務的承擔問題都是需要做出非常明確的説明的,並且在離婚協議中,當中予以明確,通常狀況之下,將離婚協議書需要交給婚姻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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