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登記的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財產登記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財產登記的規定是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來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離婚財產分割一般來説非常的簡單,要麼共同協商簽訂協議書辦理,要麼通過法律手段,去法院起訴辦理。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説,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二、婚後財產分割還應注意什麼事項?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1)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2)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2、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處理。
4、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5、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在當代的社會目前涉及到解除夫妻關係的事項,雙方當事人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之下,可以到當地的民政部門來進行處理,同時還需要注意的就是如果能夠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問題也能夠達成一致的意見的話,就可以在有關協議書當中作出明確的約定。這樣也是能夠發生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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