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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可以放棄父母繼承權嗎?

繼承人可以放棄父母繼承權嗎?

一、繼承人可以放棄父母繼承權嗎

可以。

1、必須是繼承人本人作出放棄的表示,他人(包括繼承人的監護人)都無權放棄。

2、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

3、放棄繼承權須在特定時間作出。

4、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比如,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的撫養、扶養、贍養義務,或其他債務履行的,放棄無效。

5、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在訴訟前放棄的,須以書面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表示,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為有效;在訴訟中,繼承人口頭向法院表示放棄的,繼承人在筆錄中籤名,該放棄也有效。

二、法定繼承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間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時起計算。

繼承法規定的當事人對繼承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叫做訴訟時效。在訴訟時效內不起訴,就意味着當事人放棄了請求法院對其繼承權予以保護的訴訟權。超過法定訴訟時效而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關於訴訟時效,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這就是説,繼承權訴訟時效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三年的一般規定,二是二十年的特殊規定。

對於三年的一般訴訟時效,其期限從繼承人知道或應當知道他的權利被侵犯的那一天算起。不過,如果當事人未在三年的法定期限內起訴,不是由於主觀原因,而是存在客觀的障礙,比如出國等,在這些情況消除之後,可向法院申請延長訴訟時效。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准許。

如果繼承人長期不知道自己的繼承權遭到了侵犯,是不是從該人知道自己的繼承權被侵犯之日起的三年內,都有權起訴呢?為了避免類似過於糾纏歷史上的舊事,繼承法又規定了二十年的特殊時效,也就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法院不再受理當事人的起訴。

放棄繼承權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才可以放棄,法定繼承糾紛的訴訟時效是三年的時間,繼承人放棄繼承不得損害他人利益,放棄繼承權須以法定方式作出,繼承人具備民事行為能力,訴訟時效內不起訴,就意味着當事人放棄了請求法院對其繼承權予以保護的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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