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離婚的財產分割可以協商決定嗎?
一、重婚離婚的財產分割可以協商決定嗎?
是可以協商決定的。重婚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在有合法配偶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所構成的犯罪。因重婚的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由此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過錯方具有補償性,對重婚者則具有懲罰性。
二、重婚罪的基礎舉證內容是什麼?
重婚罪的後婚有兩種存在形態,一種是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一種是以夫妻名義同居在一起的未領取結婚證的婚姻。因此,對於重婚需要什麼證據,具體得分兩種情況:
(一)領取結婚證的法律婚姻
此種情況比較簡單,需要的證據有結婚登記或者偽造結婚證、與他人所生小孩出生證等直接證據。
(二)以夫妻名義同居未領取結婚證的
此種情況由於沒有像上一種情況的直接證據,因此在收集證據的時候比較麻煩,具體可以收集的證據有:朋友的證人證言、婚外情一方的保證書、懺悔書等、婚外情雙方同進同出的照片錄像等、雙方發的親密短信等等證據都可。
三、重婚罪的相應情形是什麼?
(一)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二)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三)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四)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五)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重婚是一種性質非常惡劣的違法犯罪的行為,如果在婚姻當中其中一方出現了重婚行為,那麼另一方有權依法就重婚的行為向對方提起訴訟,並要求對方分割到更少一部分的財產,或者直接向對方索要相應的離婚賠償,這些都是可以雙方通過協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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