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為哪幾種
遺產繼承的方式有四種:遺囑、遺贈、遺贈扶養協議、法定繼承。
第一種是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第二種是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個人。
第三種是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
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
第四種是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順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二、遺產繼承的順序是怎樣的?
被繼承人去世前未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的,去世後其遺產將按照法定繼承由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分割。按照法定繼承,第一順位繼承人為:父母、配偶、子女。若無第一順位繼承人的,則可由第二順位繼承人進行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根據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劃歸配偶所有,其餘的才是被繼承人的遺產。而遺產如果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既不屬於被繼承人個人財產、也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他人(包括子女)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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