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情人的房產,配偶可以要回嗎?
【案例介紹】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案情概要:
11年前,妻子小張和丈夫小王共同出來打工,經過幾年辛苦打拼,積累了一部分資金,丈夫就用來和朋友投資開了公司,賺了大筆錢。小張因得了皮膚病回老家重慶治療,並順便照顧在老家上學的兩個孩子,這樣一來就形成了兩地分居,時間一長,耐不住寂寞的丈夫在外面有了情人小敏,而且還給小敏買了一套房子作為兩個人的“愛巢”,權屬人是小敏的名字。
小張從朋友口中得知了這些情況,找到了丈夫,丈夫見隱瞞不過,如實彙報了情況,表示為了孩子、以及和小張多年的感情,願意迷途知返。小張原諒了他,但要求要回送給小敏的房子,經過幾個月的協商,小敏始終不讓步,覺得自己付出了青春,這房子也是贈送自己的,不願意返還。小張一紙訴狀把丈夫的小敏告上法庭,請求返還丈夫送出去的房子。
案件結果:
法院認為小王給情人小敏買房,在法律上屬於贈與行為,民事行為不得違背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否則即使是真實意思表示,該行為也屬無效。小敏明知損害了妻子小張合法利益,而接受贈與,該贈與無效。但不動產現在權屬人是情人小敏,在進行不動產登記時候也是履行了合法手續的,房屋屬於情人小敏的,介於贈與行為無效,要求小敏返還購房款給妻子小張。
小王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該贈與是其真實意思表示,而且房屋權屬證書是小敏的名字;房屋屬於不動產,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現在,權屬人是情人小敏,該房屋依法應該屬於小敏,不應該返還房屋,只能返還購買房屋的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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