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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判給女方几年撫養權?

一、離婚孩子判給女方几年撫養權

離婚孩子判給女方几年撫養權?

通常是撫養到18週歲,如果在16週歲有勞動收入,可以停止撫養,無勞動能力的撫養年限依據女方的經濟能力而定。

1、原則期限:根據子女成年的含義,原則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週歲為止。如果子女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以其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給付撫育費。也就是16週歲以下,父母必須支付撫養費,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視情況給付,18週歲以上就不再給付。

2、特殊期限:一些特殊情況下雖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養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

(3)、成年子女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撫養費的給付方式

父母離婚只是婚姻關係的結束,子女的撫養教育不因婚姻的結束受到影響。離婚後撫養費的給付方式可以由離婚的夫妻雙方由雙方協議確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子女撫育費可以採取以下的給付方式:

(一)、定期給付。根據父母的職業情況,撫養費原則上應定期給付。有固定收入或雖無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當收入的父母一方,應按月給付孩子的撫養費;從事農業生產或收入較高的父母,也可以按季或年給付。

(二)、一次性給付。有的情況下,撫養費也可一次性給付。例如當事人有充分的經濟能力,有條件一次性給付孩子撫養費的;除此之外對於涉外、涉華僑、涉港澳台同胞的離婚案件,子女撫育費一般都做一次性給付的處理,以免日後發生執行困難。

(三)、以物折抵。特殊情況下,當事人無法以現金支付撫養費,可以以物折抵。主要適用於沒有經濟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按照確定的撫養費數額,用屬於無經濟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財物,以相當的數額,折抵撫養費,交付撫養子女的一方。

夫妻離婚會根據雙方的協商結果以及家庭經濟狀況最終判定子女的撫養權,撫養費包括子女的教育費用、生活費等,在離婚時,無論判給哪一方,都應當支付到子女18週歲,超過18週歲仍無經濟收入的,可以根據經濟條件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