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提出的離婚孩子撫養權給誰?
一、女方提出的離婚孩子撫養權給誰?
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於子女隨哪方生活。 在離婚之訴中,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子女撫養問題達成協議,一般法院會尊重其協議,但是雙方協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應該尊重雙方協議。
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週歲的子女,那麼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於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二、夫妻離婚孩子在兩週歲以上撫養權給誰?
子女在兩週歲以上 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為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調節或判決的時候會考慮到這個因素,如果子女與祖父母關係較密切,那麼一般判決隨父方生活,相反,則隨母方生活。當然這是在雙方其他條件均等的情況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那麼子女自然不適於與之一起生活。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
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麼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説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對於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所以如果是女方提出的離婚,那麼在提出離婚之後,雙方可以先進行協商孩子跟誰生活。如果是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發起起訴。法院在判處撫養權時,通常會根據小孩的年齡,如果小孩未滿兩歲通常都是判給母親,但如果小孩已經滿了兩歲,那麼撫養權會根據最利於小孩的方式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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