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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前不能生育婚姻無效嗎?

男方婚前不能生育婚姻無效嗎?

一、男方婚前不能生育婚姻無效嗎?

關於男方婚前不能生育不屬於無效的情節,屬於可撤銷的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值得注意的是,出於尊重婚姻自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不再將疾病列為禁止結婚以及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而是作為可撤銷婚姻的法定情形。在雙方充分了解並相互接納的情況下,法律允許這種婚姻關係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

二、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區別是什麼?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願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如果當事人願意維持這種關係,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後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綜上,只要男女雙方婚姻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婚前有疾病的婚姻在申請可撤銷前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宣告婚姻無效和撤銷婚姻的行為溯及婚姻關係形成時,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關係和相應的權利義務。共同生活的財產和人身關係參照同居關係進行處理,不得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無過錯方有權針對婚姻的無效或者撤銷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