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沒有生育能力可以離婚嗎
一、男方沒有生育能力可以離婚嗎?
《民法典》的規定,夫妻一方沒有生育能力,並不是要求離婚的法定條件,但這並不意味着不能離婚。根據《民法典》的規定,離婚的條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而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條件是: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以如果一方不能生育,經過治療久治不愈的,而且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是可以提出離婚的。
二、離婚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民法典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五)、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1、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2、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4、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綜合上面所説的,離婚是屬於雙方所擁有的權利,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提出來,男方一方沒有生育能力只要久治不愈並達到夫妻雙方的感情已破裂,那麼就可以獲得法院的支持,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協商,如果協商不好就可以走訴訟的方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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