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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結婚聘金錢是借的離婚能要回來嗎?

男女結婚聘金錢是借的離婚能要回來嗎?

一、男女結婚聘金錢是借的離婚能要回來嗎?

男女雙方已經登記結婚的,聘金錢一般不予返還,可以要求返還有一定的條件,依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支持返還彩禮的情形有以下幾點: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沒有結婚;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3.婚前給付彩禮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這裏返還的必須是彩禮,而彩禮必須是基於當地習俗、以結婚為目的給的財產,不具有這些性質是不需要返還的。

如果雙方結婚時間尚短,可以“酌情”返還,如果結婚時間已較長,則返還的可能性不大了。但是具體什麼情況下可以酌情返還,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就實踐來看,正常情況下是不能返還彩禮的,或者只能根據公平、合理原則予以酌情返還部分。

二、不予返還彩禮的情況有哪些?

1、已經登記結婚並同居生活的。

2、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時間較長的,一般應當以兩年以上。

3、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期間生育子女的。

男女雙方同居生活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雙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為一個名符其實的家庭。如果雙方解除這種所謂的“婚姻”關係,將會給女方造成更大的傷害。因此,確定這種情況下彩禮不再返還。

4、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禮已經在共同生活中花費掉,其權利的客體已經不存在,屬於返還不能;另一方面彩禮用於共同生活,事實上已經與“夫妻”共同財產相混同,也不應當返還。

5、在婚約存續期間,婚約當事人死亡的。

因為男女雙方訂立婚約後,就以未婚夫妻的名義交往,在交往過程中,雙方都在為將來締結婚姻做着準備,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會給對方帶來很大的痛苦。這種情況下婚約的解除並不是當事人的意願,如果在將彩禮予以返還,就有點不近人情,與風俗習慣相違背。這裏需要註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經起訴的應予除外。

綜上所述,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給付的聘金,如果由於感情不和鬧離婚時,可以通過協商形式簽訂離婚離婚協議書確定是否返還,如果雙方不能就聘金處置意見達成共識,也可以通過法院訴訟的形式進行依法判決,原則上來説已經結婚的話聘金是不予返還的,但是如果給付人借的聘金,造成給付後生活困難的,法院可以支持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