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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一年多離婚彩禮錢能要回來嗎

彩禮2.92W

結婚一年多離婚彩禮錢能要回來嗎

一、結婚一年多離婚彩禮錢能要回來嗎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男方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1、當事人雙方沒有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的;

2、當事人雙方雖辦理過結婚登記手續,但並未共同生活過的;

3、婚前給付彩禮的行為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

適用上述第二、三情形的,需以雙方當事人離婚為條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彩禮是怎麼退的?

一般情況下,彩禮是否退還,是以男女雙方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沒有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當全部返還彩禮,但也有出現減少彩禮出現的情形:

1、因給付彩禮一方的原因導致婚約解除,那麼返還彩禮的金額可根據過錯程度、男女雙方的經濟狀況等具體原因,雙方可以相互協商,酌情減少。

2、男女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已經共同生活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男方請求女方返還彩禮的,男女雙方可以根據具體的原因協商退還的數額。

3、如果是因為男方的原因導致解除同居關係的,以及在同居期間女方懷孕或者出現流產的,退還的彩禮數額可以相對於前面兩種情況的程度下再減少。

關於“婚前因給付彩禮造成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確定“生活困難”需根據給付彩禮的數額、給付人的生活來源、當地生活水平等因素綜合考慮,目前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合理確定。這種情況如果離婚,也是要退回彩禮的。但是已經共同生活兩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一般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