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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家庭共有財產如何認定?

一、夫妻家庭共有財產如何認定?

夫妻家庭共有財產如何認定?

夫妻家庭共有財產的認定,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形成家庭共有財產必須滿足什麼條件?

家庭共有財產,一般為家庭成員共同勞動或者貢獻所得。如果財產系家庭成員共同受贈或共同繼承所得,當然也屬於家庭共有財產。家庭共有財產除有特別約定外,一般為共同共有。家庭共有財產,與夫妻共有財產、家庭成員個人財產有顯著區別。形成家庭共有財產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具有家庭共有財產取得的法律事實,分家析產只能分割家庭共有財產,而夫妻共有財產、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分割範圍。認定財產所有權是家庭共有還是夫妻共有或是家庭成員個人所有,必須根據財產所有權取得的法律事實。家庭共有財產是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共有財產。家庭承包的土地不屬於家庭共有財產,應由村民委員會根據規定重新承包到人。但土地上的林木、作物等屬家庭共有財產。夫妻共有財產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形成的共有財產。

家庭成員的個人財產是家庭成員中的某個人基於一定的法律事實其個人依法取得的財產。如果沒有形成家庭共有財產的法律事實,在家庭成員間也不存在共有財產關係,因此即使在家庭共同生活期間,家庭成員個人取得的財產也不一定是家庭共有財產。對於沒有分配的遺產,只屬於有繼承權的人所有。

二是具有一定的家庭結構,由夫妻與其未成年子女組成的家庭共同生產經營所得的財產不能稱為家庭共有財產,一般稱為夫妻共有財產(共同繼承、共同接受贈與或遺贈除外)。只有三代或三代以上共同生活的大家庭,或夫妻與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家庭,並且共同生產經營,或家庭成員將收入交歸家庭共有等情況出現時才會出現家庭共有財產。

綜合上面所説的,夫妻之間的財產是可以由雙方來進行約定,也可以按法定的條款來進行處理,只要在婚姻期間所獲得的財產都是可以認定為共同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這樣才能保障到各自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