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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是否能追回丈夫轉移到“小三”名下的房產

當事人諮詢的這個問題,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關於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問題,如果一方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而第三人非善意,夫妻另一方可以追回。

妻子是否能追回丈夫轉移到“小三”名下的房產

由於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還可以在婚內請求夫妻共同財產。下面,李曉娟律師通過一個案例講清楚。

小明和小紅是夫妻。小明是演員,常年在外拍戲,小紅是家庭主婦,負責照看老人和孩子。

由於工作原因,二人聚少離多,交流甚少,感情也逐漸變淡。

某日,小紅髮現小明與一位女演員小麗關係親密,有不正當的男女關係,王老二甚至把夫妻二人在婚後購買的房子轉移到小麗的名下。

小紅十分生氣,問小明轉移房產的事情,小明稱房屋是他用拍戲賺的錢購買的,所以他有權處置該房子。

雙方僵持不下,小紅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小明轉移房子所有權的行為無效,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那麼,小紅能否追討涉案房子,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呢?

這涉及民法典中“分割婚內共同財產”的問題。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雙方一般不得請求分割共同財產,只有在法定情形下,夫妻一方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對此,《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該條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對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民法典》第1062條予以了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1066條的規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能夠分割上述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情形只有兩種。

第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

隱藏,是指採用欺騙的手段將一些本應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予以瞞報的情況。轉移是指將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轉移他處。

變賣是指將共同財產予以出賣,所得歸個人所有。毀損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共同財產,以降低或消滅財產的價值。揮霍共同財產,是指毫無限度地隨意消耗共同財產。

第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如果夫妻一方由於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比如其父母等患有重大疾病,急需進行救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那麼就會對其履行扶養義務造成嚴重妨礙,也不利於夫妻感情的維護。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允許其向法院主張分割共同財產。

本案中,小明與小紅結婚時未約定雙方實行約定財產製,據此可以推斷雙方實行的是法定財產製。

婚後,小明通過拍戲所掙的錢屬於《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而不是個人財產,繼而用該錢購買的房屋也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便在房產證上未寫明小紅的名字,也不影響該房屋為夫妻共同所有的性質。

因此,小明無權擅自將房屋轉移給他人。小麗明知小明已婚,按照一般人的普遍認知能力,猜到涉案房子很有可能是夫妻的共同財產,且知道小明處分該房屋超出了家事代理權的範圍,但小麗仍讓小明轉移房屋的所有權給自己。

由此可見,小麗並不是善意的第三人,因此,即便已轉移所有權,也不能善意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應當予以返還。

此外,小明擅自將房屋轉移給小麗屬於《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的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該行為嚴重損害了小紅的財產利益,因此,小紅有權請求法院分割婚內夫妻共同財產。

所以,如果老公將房產轉到小三名下,老婆不僅可以請求追回,還可以在婚內要求財產分割。李曉娟律師提醒原配,如果發現老公出軌並將財產轉移給第三者,最好的辦法不是大吵大鬧,而是想辦法追回財產,這才是最明智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