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開庭時法官會問什麼,離婚案件庭審流程
在開庭之前,法官會強調一下開庭紀律,不允許隨便發言,不能錄音錄像等等。
1、法官首先會詢問原告、被告雙方的姓名,出生年月,核對當事人身份信息和代理人信息。有律師的這部分內容由律師陳述。
2、核對身份信息以後,法官會要求原告當庭稱述一下訴訟請求,明確有哪幾項,是否與起訴狀上有所變動,是否要求增加,修改訴訟請求。一般都是判決夫妻雙方離婚,判決子女歸誰直接撫養,另一方支付多少錢每個月的撫養費,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等等。有律師的這部分內容由律師陳述。
3、之後,會要求被告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發佈意見,例如是否同意離婚,理由是什麼,對於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有什麼意見。
4、回答完上述問題以後,法院會進行詢問,一般是詢問原告方,把夫妻雙方從認識到戀愛,登記結婚的時間點大致講一下,法官瞭解雙方是閃婚啊,還是自由戀愛,還是相親等等,自由戀愛,戀愛時間較長的,屬於夫妻感情基礎尚好的,如果是閃婚相親之類的,感情基礎要差點。
然後會詢問離婚的原因是什麼,除了起訴狀上所寫到的一些內容,夫妻之間還有哪些問題,對方是否存在法定的過錯事實。
然後還會詢問被告的意見,對於原告所説的夫妻認識、結婚,子女、發生矛盾經過等事實是否屬實,如果不屬實,那麼情況是什麼樣的,書記員都會記錄在案。
這部分主要是要調查夫妻感情基礎以及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法官一般會讓當事人自己陳述,因為律師不可能對他們的感情生活了解得那麼深入,只有當事人自己才能説清楚他們的感情問題。當然,我們的當事人也不用害怕,在開庭前我們一般會做庭前溝通和庭前輔導,哪些要説,要怎麼説,哪些不要説,我們都會和當事人溝通好。
5、之後,法官會要求原告方先進行舉證,對證據的名稱,證明目的,來源進行説明。然後也會讓被告對證據發表質證意見,是否認可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然後被告開始舉證,原告對被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
6、對事實問題,法院提問,同時原告和被告可以互相發問。
7、事實調查完畢以後,法官會根據庭審情況,歸納爭議焦點,原告、被告雙方圍繞爭議焦點,發佈辯論意見。
8、最後稱述。閉庭,筆錄簽字,庭審結束。
9、回去等候法院判決。
如果對庭審法官發問還有什麼不清楚的,可以繼續諮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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