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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過錯認定標準是什麼?

侵權責任過錯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侵權責任過錯認定標準是什麼?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一)過錯具有行為人主觀狀態的屬性。具體來説,主觀過錯形態應該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

1、故意的主觀過錯形態,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損害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損害結果的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

2、過失的主觀過錯形態,是指行為人應當預知自己的行為有可能會導致損害結果,因為疏忽而沒有預知或者輕信損害結果不會發生的心理狀態。

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是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而這兩種心理狀態都是導致過錯產生和存在的原因。而過錯本身也體現在這兩種主觀心理狀態中,也可以説,行為人有這種主觀心理狀態,本身就是過錯。因此我們得出結論,過錯具有行為人主觀狀態的屬性。

(二)過錯具有客觀行為和客觀聯繫的屬性。

二、過錯的判斷標準。

(一)認定過錯,行為人必須要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二)行為人需要實施危害行為。

(三)法律對行為人的客觀行為具有否定評價。

(四)在判斷過錯時要區分故意與過失。

二、共同飲酒者的侵權責任有什麼?

1、傷亡者責任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受害人,應當認知和預見到自己過量飲酒的潛在危險和嚴重後果。明知醉酒的危險性而不控制酒量和採取有效措施或輕信能夠避免,其本人具有過量飲酒與傷亡後果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關係,自身具有重大過失,應對其傷亡的後果負主要責任。

2、組織、召集者責任

無論組織、召集者是否直接參飲應屬於共同飲酒人,應當對所有參與人的人身安全提供適當照顧。對其人身安全應當負有合理注意並提供必要的扶助。強迫性的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而勸其喝酒、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或者酒後駕車未勸阻等,均應當認定行為人存在一定的主觀過失,應當對宴飲參與人的人身損害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3、參與者責任

共同飲酒人之間不僅達成了共飲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發現和判斷共飲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應特徵的便利,故負有及時與同飲者履行安全保障的義務

侵權責任過錯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共同飲酒導致的侵權行為,所承擔責任的主體包括傷亡者,組織者或召集者,參與者,因為傷亡者主觀過失導致的侵權行為,傷亡者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組織者的過失導致的侵權行為,由組織者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