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事實婚姻可以公證嗎?
一、法律規定事實婚姻可以公證嗎
不可以。事實婚姻並不是《民法典》規定的合法婚姻關係,所以事實婚姻是不能申請公證的,事實婚姻關係一般按非婚同居關係處理,一般也不會受到法律保護。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凡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二、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1、證明法律行為。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如訂立合同、招標、拍賣、收養、贈與等。法律行為的公證必須同時具有以下三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共利益。
2、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書和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而這些有法律意義的文書都能作為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證據。如證明親屬關係,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學歷等。只要文書的內容不與我國現行法律、政策相違背,公證機關都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公證,以預防糾紛,減少訴訟。
3、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是指法律上對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或民事權利的實現有一定影響作用的各種客觀事實。如證明出生、死亡等事實;證明意外事故,如空難事故,海損事故,風雹、洪澇災害等意外事故。法律事實包括事件(自然事件、社會事件)和行為兩類,但並非所有的事件和行為都是法律實事。只有當法律規定把某種事實同一定的法律後果聯繫起來的時候,即產生、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係時,這種事實才被認為是法律事實,才具有法律意義。
4、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公證證明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對於追償債務、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1)有確定的債權人和被追償的債務人;
(2)有明確的追償標的,而且標的只限於一定的金錢和物品,而非其它;
(3)雙方當事人對債權文書及其內容(債權、債務)沒有任何爭議;
(4)債權人的債權文書,內容不得違反政策和法律;
(5)債務人已屆履行期或條件已成熟,債務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正是因為我國根本就不承認事實婚姻,所以如果雙方是同居男女關係或者只是在談戀愛,那麼是不能夠去公證處公證辦理的。我國唯一承認的婚姻關係就是合法的婚姻關係,是需要雙方滿足結婚的條件,併到有關機構去辦理結婚登記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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