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之間的事實婚姻公證可以嗎?
一、男女之間的事實婚姻公證可以嗎?
事實婚姻並不是婚姻法規定的合法婚姻關係,所以事實婚姻是不能申請公證的,事實婚姻關係一般按非婚同居關係處理,一般也不會受到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
離婚後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係。
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係,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係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係,凡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後一個婚姻關係。前一個婚姻關係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係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二、公證處的業務範圍
1、證明法律行為。
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如訂立合同、招標、拍賣、收養、贈與等。法律行為的公證必須同時具有以下三個條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行為的內容和形式不違背法律、法規、規章和社會公共利益。
2、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是指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書和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而這些有法律意義的文書都能作為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書面證據。如證明親屬關係,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學歷等。只要文書的內容不與我國現行法律、政策相違背,公證機關都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公證,以預防糾紛,減少訴訟。
3、證明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是指法律上對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或民事權利的實現有一定影響作用的各種客觀事實。如證明出生、死亡等事實;證明意外事故,如空難事故,海損事故,風雹、洪澇災害等意外事故。法律事實包括事件(自然事件、社會事件)和行為兩類,但並非所有的事件和行為都是法律實事。只有當法律規定把某種事實同一定的法律後果聯繫起來的時候,即產生、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關係時,這種事實才被認為是法律事實,才具有法律意義。
4、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公證證明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是指公證機關對於追償債務、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1)有確定的債權人和被追償的債務人;
(2)有明確的追償標的,而且標的只限於一定的金錢和物品,而非其它;
(3)雙方當事人對債權文書及其內容(債權、債務)沒有任何爭議;
(4)債權人的債權文書,內容不得違反政策和法律;
(5)債務人已屆履行期或條件已成熟,債務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在我國的婚姻關係中有一種特殊的內容,為事實婚姻,但是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事實婚姻是不受法律的保護的,此時我們如果是在事實婚姻中產生糾紛的話要注意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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